各縣(市、區)網信辦:
為貫徹落實《中共贛州市委辦公室 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優化法治營商環境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贛市辦發〔2021〕11號)文件要求,不斷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江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我辦制定了《贛州市網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參照執行。
贛州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2年8月31日
贛州市網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清單(試行)
序號 | 事項名稱 | 法律依據 | 適用條件 |
1 |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未設立舉報入口、未及時受理投訴舉報 |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十六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處置公眾投訴舉報并反饋處理結果。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首次被發現; 3.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自行采取措施改正的。 |
2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首次被發現; 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
3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在明顯位置明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明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首次被發現; 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自行采取措施改正的。 |
4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未設立舉報入口、未及時受理投訴舉報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首次被發現; 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自行采取措施改正的。 |
本贛州市網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試行)由贛州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解釋。